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皓添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债务免除的特点有哪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1-09 13:42)    点击:205

债务免除的特点有哪些?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本条是关于免除债务的规定。

兔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l)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从本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免除具有以下特点: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兔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

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皓添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皓添律师,张皓添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皓添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09319093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皓添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兰州律师 | 兰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皓添律师主页,您是第2129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