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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在哪里?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6-14 10:34)    点击:72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在哪里?

  二者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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