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皓添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哪些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不予交警调解?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28 13:59)    点击:184

哪些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不予交警调解?

  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共同请求交警调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期限为10日,如超期限则视为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不再调解。如调解协议达成,双方应签名确认,当事人应据此进行赔偿,并可以凭此协议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一方当事人拒不不履行协议,则另一方可以凭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下列情况下,交警部门不予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前述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皓添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皓添律师,张皓添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皓添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09319093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皓添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兰州律师 | 兰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皓添律师主页,您是第2132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