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劳动法》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1-09 16:18) 点击:595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劳动法》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 根据前面的论述,违反《劳动法》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因而对于主张权利的一方无需有过高的举证要求。一般只要证明劳动者与 原单位签有保密协议(主要是限制竞争的条款),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后违反协议之约定前往其他单位就职。这足以证明劳动者的违约。而不必证 明,劳动者前往其他单位就职时是否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提供给新单位。 如果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要求对方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则主张权利一方的举证责任比较重。因为前面已分析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一方往往要提供证据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而且要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权利人所造 成的法律后果。因此,很多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因举证困难而无法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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