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劳动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有什么区别?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1-09 16:19) 点击:562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劳动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有什么区别?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经营者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监督检查部门还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承担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对违法者的查处,既可以由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也可由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而违反《劳动 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劳动者。权利人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而不能由行政部门查处。
该文章已同步到:
|